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缴的赃物、罚没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