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赃物、罚没物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赃物、罚没物进行处理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全部处理收入,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给国家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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