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赃物、罚没物的流失和工作人员擅自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