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赃物、罚没物的流失和工作人员擅自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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