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但不以价款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