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务工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