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