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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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劳动者到城市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务工人员...
第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
第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务工人员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务工人员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务...
第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第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决定涉及务工人员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保障务工人员充分行使民...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务工人员职业技...
第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务工人员提供及...
第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事业单位、社...
第十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
第十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务工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第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有集体合同的,务工人员享有和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推行规...
第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用人单位依法自主使用务工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收取...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务工人员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尊重少数民...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全日制务工人员本人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发...
第三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参...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将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可以参照务工就业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务工就业所在地的...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居民身份证是务工人...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规划,并做好随同适龄子女的免疫接种工作。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务工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
户籍所...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务工人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
第四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务...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务工人员的工资中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当地规定...
第五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