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