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