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