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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