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务工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