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