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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