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