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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