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报酬;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报酬;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