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