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应当统筹考虑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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