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务工人员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拘禁、非法搜查务工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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