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务工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侵害务工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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