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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