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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