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务工人员的工资中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扣除上述各项后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拒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