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招收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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