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用人单位在农村的采矿场、加工厂、砖瓦窑场等企业使用外来人员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