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务工人员承包的集体土地。
务工人员在外出务工期间没有能力耕种承包的集体土地的,可以采取委托代耕或者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依法流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的集体土地撂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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