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务工人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简化程序办理。
鼓励和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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