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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