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短暂借道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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