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