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按照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并公布维修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改装、拼装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及技术参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不得虚报作业项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不得虚报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