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12-03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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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第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 第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 第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 第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 第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九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 第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 第十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 第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涉及设置或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征得有关... 第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 第十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 第十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并标明核载人数。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 第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随意更换车辆... 第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因客运经营者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省际和市际旅游客运或营运线...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规定经营长途客运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 货运...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运输货物。 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办理准运手续并随车携带...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不得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与公路建...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不得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具有...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仓储理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 承租人租赁汽车从事道...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按照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 第四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用拖拉机的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适用本...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