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