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五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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