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并标明核载人数。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电话。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营业标志牌,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电话号码,配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电话。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营业标志牌,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电话号码,配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