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因客运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退票。
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救助。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
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救助。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