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省际和市际旅游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八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高级。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省际和市际旅游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八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