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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