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不得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槽罐及其他容器质量良好,悬挂(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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