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