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
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