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仓储理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