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出站。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应当配置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