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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