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