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
(五)非法扣车的;
(六)非法扣押证件的;
(七)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
(五)非法扣车的;
(六)非法扣押证件的;
(七)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