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