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