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村邮站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二次。对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频次投递。
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予以投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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